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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人物獲罪如果可以以「政黨和解」為理由得以免予行刑,小老百姓相對而言根本沒辦法宣稱自己的免刑能促進「政黨和解」,政治人物可以免刑,小老百姓則不行,這豈能非死不可 劇情為社會所容?





●作者呂謦煒,台大學生,本文為讀者投書,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美國隊長3 英雄內戰 分級論,來稿請寄editor88@ettoday.ne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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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隨著綠營全面執政,「特赦阿扁」又成為諸多人士的主張,甚至陳菊更明確指稱「希望馬英九不要錯過歷史機遇」,特赦阿扁以促進藍綠和解。然而,「特赦」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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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國民黨團要民進黨自己特赦陳水扁。(圖/記者賴映秀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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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在沒有司法依據的狀況下,就認為阿扁「情節特殊」而依《赦免法》規定宣告阿扁「罪刑之宣告為無效」,甚至讓另一部分大不信阿扁無罪的人,更為憤懣不滿,這樣又怎能促進論者所稱的「藍綠和解」呢?司法犯下的錯誤,就該讓司法自己去矯正它,不該以「特赦」免去了司法單位追訴、審判不當的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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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綠營人士指稱陳水扁所受的偵查與審判有很大的瑕疵,阿扁根本無罪。這樣的話,就更不應該讓他被「特赦」,這是在侮辱他。針對刑事已經定讞的案件,無論任何人都能聲請再審,只要有足夠的證據可證明自身清白即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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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是個民主法制國家,法諺有云: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,不因身分地位而有所差別。言「特赦」者,除非「情節特殊」,否則實際上是在確定受特赦者「已然有罪」的前提下,由於總統所賦予的榮典,使其「免除其刑之執行」(《赦免法》第三條),而非免除其罪本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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